除斑雷射說明



~除斑雷射說明~


 




簡介




除斑雷射包括:




Q-開關之紅寶石雷射(波長694nm)、釹雅各雷射(波長532/1064nm)、亞歷山大(紫翠玉)雷射(波長755nm)




 




原理




根據選擇性光熱療法(selective photothermolysis)的原理,利用不同波長的雷射光能作用在標的物之載色體(chromophore)上,在皮膚內即是黑色素,達到除斑的效果。




由於每一種色素斑的程度及深度不同,因此治療效果也不同。一般而言,較淺的色素斑(如雀斑),多可一次去除;較深層的色素斑(如顴骨母斑、太田母斑等),常不易一次去除,需多次治療方可完全去除。除刺青的特性屬於後者。




 




適應症(僅列常用)




色素性病灶,包括雀斑、老人斑、黑痣、顴骨母斑、太田母斑、刺青、紋眉、紋眼線等。




 




注意事項




1. 曾有局部麻醉藥劑或外用藥膏過敏的患者請於術前告知醫師。




2. 結痂的痂皮,臉部約12 週後會掉落,其他部位需較長時間,不可將它摳落應讓其自然掉落,避免留下疤痕或色素沈澱。治療後偶而會有水疱或輕度皮膚破皮現象,依醫師指示照顧傷口。如有需要須回診作進一步處理。




3. 術後加強防曬,以防反黑(即雷射後色素沈澱)。




4. 避免可能造成感染或刺激皮膚之行為,例如:做臉、敷臉、去角質、塗抹刺激性保養品、泡溫泉等。




 




副作用及相對不適應症




1. 孕婦、光敏感皮膚及感染性傷口,治療前應由醫師評估。




2. 若有皮膚乾癢不適、曬傷、濕疹、毛囊炎或色素沉澱等的部位,不適做雷射治療。




3. 如有雷射後色素沈澱,臉部約3~6 個月,其他部位約6~12 個月可自然消褪。




4. 如有傷口感染或化膿,需接受抗生素治療。


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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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參考本會網站「皮膚雷射治療守則」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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